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否废止?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介绍

2023-06-28 08:46:19 来源:法律包
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否废止?

废止

“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》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《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》同时废止。至此,尚无法律、法规等规定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废止,其现行有效。”

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:

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,可以中止案件审理,并书面通知当事人:

(一)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;

(二)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;

(三)用人单位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;

(四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仲裁的;

(五)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;

(六)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、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;

(七)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。

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,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。

标签: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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